南審研發〔2018〕22号,2018.06.2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激勵研究生熱愛祖國、勤奮學習,使研究生成為具有優良道德品質、良好合作意識、紮實理論基礎、較強科研能力的高層次創新人才,根據《财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關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機制的意見》(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關于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财教〔2012〕342号)、《教育部财政部關于印發<普通高等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江蘇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蘇财規〔2012〕35号)等文件要求,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是國家面向普通高等學校中表現優異的全日制研究生設立的最高榮譽獎項,是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培養質量和大力推進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的重要舉措。
第三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工作,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和江蘇省有關教育法規,杜絕弄虛作假。
第四條 研究生管理部門負責統籌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分配、評審和發放工作。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向培養質量較高的單位、特色優勢學科、基礎學科和國家亟需的學科(專業)傾斜。
第二章 評審對象與條件
第五條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标準為每生每年2萬元。所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全日制(全脫産學習)的在籍研究生均有資格申報。
第六條當年畢業的研究生不再具備申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資格(在學制期限基本修業年限内,當年12月份正常畢業的除外);在學制期限基本修業年限内,因國家和單位公派出國留學或校際交流在境外學習的研究生,具備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
第七條 新入學的研究生申報國家獎學金,應重點考察申請者的研究生入學考試相關成績及考核評價情況,兼顧其在本科階段取得的突出成績。
第八條研究生在基本修業年限内可多次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但獲獎成果不可重複申報使用。對學術型研究生,評審标準應偏重考察其科研創新能力和體現創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對專業學位研究生,評審标準應偏重考察其專業實踐能力和适應專業崗位的綜合素質。
第九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一)思想品德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學校規章制度;
3.熱愛學校,關心同學,積極組織和參加集體活動;
4.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二)課程學習
勤奮學習,成績優異,在校期間所修課程單科考核不低于75分,平均成績不低于80分。
(三)科研與實踐
科研能力顯著,發展潛力突出。科研能力主要考核發表論文、出版專著或譯著、主持或參與科研課題、科研成果獲獎、學術科技競賽獲獎等方面。
實踐情況包括專業實踐和社會公益實踐。專業實踐主要考核與專業相關的實習實踐、調查研究、案例編寫、撰寫實踐報告等方面的能力與實績;社會公益實踐主要考核利用業餘時間組織和參與環保節能、教育助學、扶貧救災、心理健康、社區服務等情況。
研究生出現以下情況之一者,不具備當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
2.參評學年有抄襲剽竊、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經查證屬實者;
3.參評學年所修課程成績有不及格者;
4.參評學年拖欠學費、住宿費者;
5.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6.參評學年學籍狀态為休學、保留學籍者;
7.延期畢業者。
第三章 評審組織
第十條 學校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簡稱“評審領導小組”),分管校領導擔任評審領導小組組長,小組成員包括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院負責人、研究生導師代表等。評審領導小組負責制定名額分配方案和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成果測評指導意見;統籌領導、協調、監督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裁決研究生對評審結果的申訴;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研究生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 學院成立本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由學院負責人擔任主任委員,成員包括研究生導師、行政管理人員、研究生代表,負責本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申請組織、初步評審和推薦等工作。
第十二條 學院評審委員會成員在履行評審工作職責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平等原則,即在評審過程中,積極聽取其他委員的意見,在平等、協商的氣氛中提出評審意見;
2.回避原則,即發生與評審對象存在親屬關系、直接經濟利益關系或有其他可能影響評審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時,應主動向評審委員會申請回避;
3.公正原則,即不得利用評審委員的特殊身份和影響力,單獨或與有關人員共同為評審對象提供獲獎便利;
4.保密原則,即不得擅自披露評審結果及其他評審委員的意見等相關保密信息。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三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年評審一次,所有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資格申請。有意願申請國家獎學金的研究生,本人應如實填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向所在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為保證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的質量,擴大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影響力和激勵作用,評審工作可以采取有助于人才培養模式創新的競賽、公開答辯等環節,實行差額評選。
第十五條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負責對本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初步評審,評審過程中應充分尊重本學院學術組織、研究生導師的推薦意見。學院評審委員會确定本單位獲獎研究生名單後,應在本單位内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提交評審領導小組進行審定,審定結果在學校範圍内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條 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研究生,可在學院公示階段向學院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複。如研究生對學院的答複仍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十七條 學校将評審工作情況和評審結果報至省财政廳、省教育廳。由省财政廳、省教育廳對評審情況和結果于每年10月31日前報财政部、教育部備案,并将研究生獲得國家獎學金情況記入研究生學籍檔案,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榮譽證書。
第五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八條 學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當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研究生。
第十九條 學校各有關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江蘇省相關财經法規,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資金加強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條學院、導師等要引導獲獎研究生合理合規使用獎學金,充分發揮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激勵作用。研究生應将所獲獎學金用于本人的學習、科研、實踐、生活等,不能用于請客、送禮等。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各學院要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細則。
第二十二條學校和學院要認真總結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的經驗,并借助校園網絡、校報等媒體廣泛宣傳獲獎研究生成長成才的典型事例,擴大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影響力。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執行,由研究生管理部門負責解釋,原《伟德首页官网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與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