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審研發〔2018〕23号,2018.06.2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激勵研究生勤奮學習、潛心科研、勇于創新、積極進取,在全面實行研究生教育收費制度的情況下支持研究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财政部、國家發改委、教育部《關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機制的意見》(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研究生國家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以及江蘇省财政廳、教育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研究生國家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蘇财規〔2014〕2号)等文件精神,學校設立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為做好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研究生是指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且在正常學制内的全日制研究生,獲得獎勵的研究生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第三條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分為優秀獎學金和單項獎學金。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獲得者可以同時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研究生國家助學金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獎助政策資助;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審計長獎學金、學業獎學金一等獎獲得者不再兼得單項獎學金。
第二章 獎勵标準與條件
第四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資金來源為:财政補助撥款、學費收入、社會捐助等。
第五條優秀獎學金分三個等級,各等級的發放标準和比例如下:一等獎12000元/年,比例為10%;二等獎9000元/年,比例為30%;三等獎6000元/年,比例為50%。
單項獎學金包括課程學習獎、科學研究獎、學科競賽獎、組織管理獎、社會實踐獎、文體活動獎、創新創業獎、特殊貢獻獎。單項獎發放标準為2000元/項。個人獲單項獎原則上不超過兩項。
學校可以根據研究生收費标準、學業成績、科研成果、社會服務等因素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标準和覆蓋面進行動态調整。
第六條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基本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品學兼優;
4.積極參與科學研究和社會實踐。
研究生在學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均無資格申請學業獎學金:
1.違反校紀校規受到處分者;
2.必修課考核有一門及以上不及格者;
3.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4.有學術不端行為者;
5.不接受導師、管理人員的管理和指導,經教育不改者;
6.延期畢業者。
第七條研究生優秀獎學金評定的具體條件:
1.一年級研究生以入學總成績為主要依據确定獲獎名單及等級。
2.二、三年級研究生根據上一學年的學習成績、科研創新及成果、社會實踐及成果等情況确定獲獎名單及等級。
第八條研究生單項獎學金評定的具體條件:
1.課程學習獎:獎勵在課程學習中勤奮認真、成績優異者。
2.科學研究獎:獎勵在科學研究中取得優異成績者。
3.學科競賽獎:獎勵在數學建模等學科競賽中表現突出者。
4.組織管理獎:獎勵在學校、班級、社團管理中,精力投入較多并取得較大成績的研究生會、班級、學術組織和社團的研究生幹部。
5.社會實踐獎:獎勵在社會公益活動、“三助”工作以及其他社會實踐活動中取得較好成績者。
6.文體活動獎:獎勵在文體活動中積極參與或為學校獲得榮譽者。
7.創新創業獎:獎勵在理論創新、技術創新、創業活動等方面取得較好成績者。
8.特殊貢獻獎:獎勵在其他方面作出特别貢獻或取得重要社會影響者。
第三章 評審組織與程序
第九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每學年秋學期評定一次。
第十條 學校成立研究生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由分管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院負責人、研究生導師代表等組成。評審領導小組負責制定研究生獎學金測評指導意見、名額分配方案,統籌領導、協調和監督評審工作,并裁決有關申訴事項。
第十一條研究生管理部門負責研究生獎學金評審的具體組織工作,包括制定每年評審工作實施計劃、審核學院初審名單、公布評審結果、上報評審工作情況和評審結果、統一保存評審資料等。
第十二條 根據我校實際,研究生學業獎學金按學科(專業學位領域)分别評定。由一級學科負責人所在學院牽頭組建跨學院的研究生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由相關學院分管領導和研究生導師、管理人員、研究生代表組成,負責本學科(專業學位領域)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初步評審工作。
第十三條 各研究生獎學金評審委員會應将初評結果在相關學院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提交學校研究生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審定,審定結果在全校範圍内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條 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階段向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複。如申訴人對評審委員會作出的答複仍存在異議或者對學校評審結果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學校研究生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十五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評審工作應堅持公正、公平、公開、擇優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教育法規,杜絕弄虛作假。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六條 學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學年研究生學業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研究生,并記入研究生學籍檔案。
第十七條學校各有關部門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資金加強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并自覺接受财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辦理休學的研究生,休學期間停發獎學金。
第十九條在評審期間或評審之後,如發現參評人員有剽竊、造假等學術不端行為、有違反學校規章制度或者其它違法行為,取消獎學金參評資格,已發放獎學金的予以收回。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管理部門負責解釋,原《伟德首页官网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與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