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審研發〔2018〕24号,2018.06.2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研究生獎助政策體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據《财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關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機制的意見>》(财教〔2013〕1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以及《江蘇省财政廳教育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蘇财規〔2014〕1号)精神,自2014年秋學期起,研究生普通獎學金調整為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為做好我校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我校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所有全日制在籍研究生(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除外),補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獲得資助的研究生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第二章 資助标準
第三條 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由中央财政與省級财政共同出資設立。研究生國家助學金标準為每位碩士研究生6000元/年。
第四條 學校建立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資助标準動态調整機制,根據國家和省級财政資助情況适時調整資助标準。
第三章 基本條件
第五條 學校要發揮研究生國家助學金作用,做到應助盡助。符合下列條件方可獲得研究生國家助學金:
1.國家招生計劃内錄取的全日制碩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除外);
2.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3.遵守國家有關法律和學校的規章制度;
4.勤奮學習,努力掌握專業知識。
第四章 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六條 研究生國家助學金每學年分10個月發放,标準為600元/月,七、八月份不發放。由研究生管理部門按月造表、财務管理部門統一發放至研究生個人賬戶,并在江蘇省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中登記發放情況。
第七條研究生因畢業、結業、肄業、退學、取消學籍、開除學籍等原因離校者,從批準日期起停發國家助學金。
第八條研究生因休學、保留學籍等原因離校者,從批準日期起停發國家助學金,從批準複學日期的次月起恢複發放國家助學金。
第九條研究生提前畢業者,國家助學金發至學位論文答辯結束的次月;研究生延長學習年制者,延長期間不再享受國家助學金。
第十條 學校及相關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江蘇省相關财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并自覺接受财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一條學院、導師要引導研究生合理合規使用助學金,充分發揮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的資助作用。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學校研究生管理部門做好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發放情況的記錄、實際發放的數據和材料整理備案,并按時報送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學校研究生管理部門負責解釋,原《伟德首页官网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同時廢止。